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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6-30 来源: 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 浏览量: 691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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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林类/公办/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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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规〔2022〕4号)要求,我省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后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2022〕55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22〕291号)精神,确保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性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设置

合格性考试共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14门科目与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4门科目的实验(实践)操作考查。

二、考试科目管理

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下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9门科目(以下简称文化统考科目)的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

信息技术科目的考试工作,由省教育信息化与大数据中心负责实施。

通用技术科目的考试工作,由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3门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与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的实验(实践)操作考查,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安排学校具体实施,省上负责检查督促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三、考试时间安排

合格性考试科目原则上安排在高中阶段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结束后进行,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有一次合格性考试机会,成绩不合格者在校期间可参加补考,也可参加下一轮安排科目的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考试时长为9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8门科目的考试时长为60分钟。

文化统考科目中的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考试,安排在高中一年级下学期的6月,补考安排在当年的9月;思想政治、物理2门科目考试,安排在高中二年级上学期的1月,补考安排在当年的6月;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考试,安排在高中三年级上学期的9月,补考安排在次年的1月。具体安排见附件。

信息技术科目考试安排在高中二年级下学期的6月21日—27日,补考安排在当年的9月16日—17日。

通用技术科目考试安排在高中二年级下学期;音乐、美术安排在高中三年级上学期,体育与健康安排在高中三年级下学期,进行合格性考试成绩的确定。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四、命题与管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9门文化统考科目的命题管理工作。

省教育信息化与大数据中心负责信息技术科目无纸化机考的命题管理工作。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通用技术科目的命题管理工作。

各科考试内容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教材〔2020〕3号)规定的必修内容。文化统考科目考试的试卷结构由省教育考试院另文公布。

五、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对象

1.我省2022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2.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人员(须参加9门文化统考科目的考试)。

3.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参加。

4.已经获得高中阶段及以上学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再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

(二)报名考试

1.报名时间:文化统考科目6月考试的报名时间,安排在当年3月21日—25日;9月考试的报名时间安排在当年7月15日—19日;次年1月考试的报名时间安排在前一年的11月13日—17日。

2.报名方式:文化统考科目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选择学籍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社会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信息技术科目考试的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与文化统考科目相同考试时间段科目的考试报名时间和方式一致。

(三)考试缴费

考生报名时,按我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缴费完成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四)考点设置与考场编排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地考点的设置与考场编排工作。

文化统考科目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要符合标准化考点、考场要求,按照“市(州)统筹、就近参考”原则安排考生参加合格性考试。考场按30名考生编排,班级混编。

(五)考试实施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文化统考科目)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强化对组考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统筹实施本地文化统考科目合格性考试工作,具体工作由考点学校承担。

其他科目的报名考试工作,由相应单位按照职责任务组织实施。

六、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一)试卷评阅方式

9门文化统考科目的试卷评阅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客观题实施机读方式评阅,主观题实施网上评阅。具体的评卷管理工作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另文制定。

其他科目的试卷评阅方式由相应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分别确定。

(二)成绩公布时间

文化统考科目考试,每年3月公布当年1月考试的成绩;7月公布当年6月考试的成绩;11月公布当年9月考试的成绩。

(三)成绩呈现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门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

卷面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的方式通知考生。

考生也可在成绩发布后登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本次考试的成绩信息。

(四)成绩确认

文化统考科目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视为对成绩无异议。

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课程标准要求确定成绩。

在外省(区、市)取得的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由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出具成绩证书或成绩证明,随学籍一并转入就读中学,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合格成绩仅作为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依据。从我省转往外省(区、市)就读的考生,其合格性考试成绩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随学籍一并转入就读中学,由接收省份进行成绩认定。

合格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学校课程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监测的重要指标,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以及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七、民族语言文字授课考试

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学校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规定,由教育厅另文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要发挥招生考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作用,督促落实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密切联系配合,做好考试保障工作;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按属地管理原则,精心组织,严密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标准化考场建设力度,不断满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就近办考需要;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组考工作队伍,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组考工作能力;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的管理,促使其转变观念,以适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需要。

(二)深化安全保密措施,实现平安考试目标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教育,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室建设,增添安全保密措施和技防设备,督促各考点建设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要求的试卷保密室;强化考试过程管理,确保考试工作各环节安全保密万无一失,确保实现“平安考试”目标。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传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指导考生做好信息填报、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考试证件保管等工作;要及时告知考生报考资格、报考科目、报名与考试时间等重要环节与时间节点;要切实做好考试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特别是在报考资格、考试管理与实施、成绩管理与确认等政策性方面,及时回应考生提出的问题和诉求,耐心解答社会、家长和考生关心的各种问题,确保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落实办考任务,完善教学管理

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是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的职责任务。各校要承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任务,强化设点组考工作;要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与管理、试卷保密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力度;要选派教职员工参与考试监考、试卷管理、试卷运输、试卷评阅等工作;要转变育人方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科目与实验(实践)等课程,确保学生完成必修学分;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满足不同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加强诚信教育,严肃考风考纪

要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各地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将考试规则、考试安排周知考生,确保考生知晓考试纪律和违规处理办法,要求考生诚信参考、严守考纪。对违纪作弊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并将违纪舞弊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考试纪律,对在考试管理、组考及评卷等工作中,玩忽职守、违规违纪等行为,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向各考点派驻巡查督考人员,指导和监督考点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严肃考风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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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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