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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时间: 2021-03-29 来源: 温州大学本科招生网 浏览量: 7438 收藏
省重点博士点硕士点
浙江省/综合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158名
综合指数: 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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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开放式、竞争性的教学管理制度,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引入教学管理,充分挖掘专业教学资源,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下,积极为学生自主理性选择、实现良好的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

第二章  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学生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五条  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具备学校学籍。

第六条  转专业在学校当年所招的本科专业中互转,其中文科、理科、工科专业以及师范、非师范专业均可互转,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学生只能在本类专业中转专业。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分为普通转专业和其他类型转专业两种类型。

第八条  普通转专业:学生可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容量、申请条件及考核办法申请转专业。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申请降级后可报名相应年级的转专业申请工作。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务必仔细考虑,充分征求家长意见,谨慎选择转入专业。

第九条  其他类型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不占学校其他学生转专业名额。

1.退伍等符合国家特殊政策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确因生理缺陷,经学校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到相应的专业学习。

3.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如原专业无行政班可跟读,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4.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有充分证据(发表论文、发明专利、获奖等)表明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可申请转入该专业。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委托方同意变更专业的除外)

2.专升本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4.应予退学的;

5.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普通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资源、班额等情况,研究确定不超过专业新生人数15%的总可转入容量、申请条件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专业:

1.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二、三学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提交并打印转专业申请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于第三、四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所在学院审核后交拟转入学院。教务处公布转专业申请情况,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补报。

2.拟转入学院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并将审核及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汇总、复核后公布转专业审核情况,名单中列为拟转专业和候补的学生可至拟转入学院进行跟班试听,并在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拟转专业学生试听结束后确因不适应拟转专业,可申请撤销转专业。候补学生在拟转专业学生撤销转专业时可以依次替补。

第十三条  教务处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复发文。

第四章  其他类型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第九条的学生可于第二至六学期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温州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转入学院等相关专家组成的转专业工作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鉴定,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并公示、发文。

第五章  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学院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转专业学生学号不作变更,学生证信息由转入学院修改,已订购的教材不予退换,进入新专业学习的教材可向图书公司订购,一卡通可凭修改后的学生证至制卡中心办理新证,学生宿舍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院对转入学生的已获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计划,重新进行选课。未修课程应补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向开课学院申请充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学分可以充抵相应的任选课、公选课,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办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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