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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9 来源: 五邑大学招生办 浏览量: 5958 收藏
省属硕士点保研资格
广东省/综合类/公办/广东省
排名: 第343名
综合指数: 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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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五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4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迎宾大道中99号,邮编:5290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考核合格,达到毕业基本要求,颁发五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信访组,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艺术类(美术、舞蹈)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确定;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安排在第二批A类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将按照录取进度和专业录取实际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舞蹈)、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学校将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一、二专业志愿按志愿优先,三至六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该专业额满,再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第二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三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内蒙古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除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美术、舞蹈)专业,专业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及体检合格、文化课与术科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对应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术科统考分相同,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广东省舞蹈学专业属舞蹈术科校考招生专业,录取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及体检合格、文化课与专业术科校考成绩均达到广东省划定第二批本科A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我校单独组织的舞蹈术科校考合格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校考分相同者,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校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专业说明及要求

(一)会计学、电子信息工程、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纺织工程、英语、应用化学等专业分专业模块培养,具体见《五邑大学交通工程等专业分专业模块培养管理办法》。

(二)建筑学、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要求有绘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素描。

(三)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在广东省,(一)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二)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舞蹈)专业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分别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业设计、交通工程(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建筑学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纺织工程、化工类等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弱、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文史、经管类:4180元/学年;理工类(含金融学专业)、外语类:4730元/学年;艺术类(美术、舞蹈专业):100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建筑标准):1400--1500元/学年。

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政府有关部门最新核定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贫困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金额为6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标准为3000元/年•人。

(三)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500元/年•人--600元/年•人不等;设优秀学生干部、个人单项优秀奖学金。

(四)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金额为10000元/年•人—800元/年•人不等。主要项目有:伍舜德精神奖学金、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吕志和优秀新生奖学金、冯佩玲女士膳食资助计划助学金、黄炳礼奖/助学金、江门市昌兴关爱慈善会奖/助学金、江门市昌兴关爱慈善会励志补助金、泓善慈善基金助学金、史带奖/助学金、五邑慈善会贫困学生奖学金、梁向荣助学金、梁向荣励志补助金、新富源奖学金/助学金、广发银行“自强•诚信”奖学金、江门市潮资企业联谊会助学金、湖南商会奖/助学金、刘冠华社会服务义工奖学金、建邦兴业奖学金、李润莲奖学金、刘荣萧奖学金、江门市总工会“缤果·贯强”助学金/志愿者肋学金、五邑大学校友中山分会助学金和五邑大学爱心互助基金等。

(五)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六)设立创业奖励基金,对勇于创业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举报申诉受理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司徒玲

监督电话:(0750)3296291

传真:(0750)3681733

电子邮箱:jjjc@wy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0-3296265,3296263

传真:0750-3296265

电子邮箱:wyu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wy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wyu.edu.cn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大学南主楼六楼601室

邮编:529020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五邑大学2015年4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五邑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五邑大学授权五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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