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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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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6-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31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招生管理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招生章程是指对考生入学前招生过程的管理,是对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参与招生录取人员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层次和类型第3条: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9号。

第4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5条: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13266;湖北省代号:9380;法人代表:冯中朝。

第三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制

第6条:2013年我院安排31个专业(含专业方向)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总计划2740人,其中湖北省2259人,省外481人。

第7条:2013年招生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发电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嵌入式应用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勘查、岩土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工程测量与监理、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营销与策划、营销与策划(网络营销方向)、会计电算化、旅游服务与管理、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第8条:招生对象:2013年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湖北省内中职毕业生。

第9条:学制:三年。

第四章 考生录取规则

第10条:报考我院的高中毕业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毕业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高职统考或技能高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11条: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市、区)高招委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12条: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不加试。

第13条:按投档规定投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我院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考分由高到低的方式录取。

第14条: 根据学院特点,从毕业生就业考虑,我院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工程监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勘查、工程测量技术专业以招男生为主,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身体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15条: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没有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专业调剂费。

第五章 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16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能上网查询的、盖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文凭。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17条:我院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七章 助学贷款、奖学金

第18条:家庭困难学生,可享受每年6000元以内的生源地贷款,利息由国家负担。

第19条:学院在校贫困生,可享受人均2000元/年—4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比例约占在校生25%)。成绩优秀的在校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或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27-87933331 027-87933332

传 真:027-8793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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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9号

邮政编码:4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