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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协议书

时间: 2021-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84 收藏

 

 

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

(样本)

甲方:宁夏师范学院 (招生学校)

地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 马宗保

乙方:              (学生及监护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 李秋玲

 

为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优秀中小学教师,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委托宁夏师范学院承担自治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核定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教材费、住宿费。同时,依照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为每位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提供生活补助。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按时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在区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就业,服务期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本县(市、区)内校际间流动。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提出公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指导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为乙方任教,特别是在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 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法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丙方违约处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出具明细)并承担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应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额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离开教育岗位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出具明细),并承担,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应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额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在丙方违约处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本人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应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额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自治区优师专项师范生培养协议

(样本)

甲方:宁夏师范学院 (招生学校)

地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 马宗保

乙方:              (学生及监护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 李秋玲

 

为做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区教师教育素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成果,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委托宁夏师范学院承担自治区优师专项师范生培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优师专项计划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优师专项师范生)。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订优师专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优师专项师范生。

将优师专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优师专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核定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教材费、住宿费。同时,依照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为每位优师专项师范生在校期间提供生活补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按时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优师专项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七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根据定向服务原则,在定向县履约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第十一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签约县内校际间流动。

优师专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提出优师专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指导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三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优师专项师范毕业生到定向县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为乙方任教,特别是在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六条 负责优师专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优师专项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法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定向县履约任教的,应在丙方违约处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出具明细)并承担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应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额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定向县履约任教的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离开教育岗位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出具明细),并承担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应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额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在丙方违约处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本人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应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额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