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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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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31-89768565,0731-89768566

官方网址:http://www.hncpu.com http://jyzs.hncpu.com:8080/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3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032 收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是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国家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优秀学校,中央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评估先进高校,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

第三条 国标代码:12603;湖南省招生代码:4714。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为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处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有: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录取工作,并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九条 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职高、技校、中职对口升学考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和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湖南省录取的高职生在高职批次进行;省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录取工作按有关规定按比例投档。

第十四条 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无其它加试要求;所有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执行,特殊专业对考生的身体要求按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空中乘务专业身高要求为:女生:160—175cm ;男生:173—185 cm。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区)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六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原则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收费。

第十九条 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的条件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奖及助学贷款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宣传信息。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白路16号

邮编:410116

联系电话:0731-89768565 89768566 89768687(兼传真)

学院网址:www.hncpu.com

QQ在线咨询:800098818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