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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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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1-88599888,0531-88599958,0531-88599859

官方网址:http://www.sdupsl.edu.cn/ http://zs.sdupsl.edu.cn/

山东政法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2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政法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1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条件:学校占地853亩,校舍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09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060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09万册,电子图书6000GB,是山东省自动化建设先进图书馆。学校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2000余人。经过50余年的办学积淀,学校现在已经形成以法学教育为特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基本定位,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校实施学科建设工程,重点发展刑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理论法学、监狱学等法学优势学科,积极拓展经济学、管理学、新闻学、英语、日语、计算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其它学科。依托学科建设基础,加强专业建设。目前,学校专业设置涵盖法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五大学科门类,以法学类专业为主,设有普通本、专科专业31个。其中,法学、监狱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等4个本科专业是山东省省级特色专业,且法学专业为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和山东省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三三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学校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学校有25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经山东省教育厅评审核准,学校刑法学学科为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证据鉴识实验室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为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法学学科已跻身全省高校法学学科第一团队。学校设有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警官学院、商学院、外国语学院、信息学院、传媒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体育教学部等教学单位,建有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基地、司法研究院、经济法研究所、地方立法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学校重视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建有精品课程录播室、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教务管理平台等现代化教学设施,为实现人才培养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奠定了良好基础。为加强实践教学,学校建有司法鉴定中心、网络技术教学实训中心、法学教学实训中心、监狱学教学实训中心、计算机教学实训中心、外语教学实训中心、经济管理教学实训中心、新闻传播教学实训中心、行政管理教学实训中心等校内实践教学机构或设施,其中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被省教育厅评定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同时,在全省法院、检察院、刑事执行机关等司法系统,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业建设了170多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师资队伍不断强化,现有专任教师567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约占39%,具有博士、硕士学位者460余人,兼任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注册会计师、工程师的“双师型”教师有200多人。另外,学校还聘有260多位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及大型企业的国内知名专家或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走“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发展道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为目标,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创新,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校弘扬“博学笃行、刚健中正”的校训精神。学校追求的学生培养目标是:健全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卓越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有关报考要求

  第十二条 山东政法学院2015年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监狱学专业按照公安类专业列入普通院校提前批招生。考生需经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0%。其中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标准执行 2003年4月15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体检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7月1日两天时间。体检时考生需持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体检当日需要空腹验血。体检地点为: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纪委的全程参与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新生。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共分两个录取批次:监狱学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本科专业为本科二批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贷减免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除监狱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外,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理工农类(包括工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文史类(包括法学类、文学类、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监狱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智能电子方向)校企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山东政法学院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互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重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我校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奖助学金。另外还设有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山政爱生基金”等学校类奖学金。此外,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提供有力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山东政法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话:0531-88599888,88599859

  传真:0531-88599859

  网址:http://zs.sdupsl.edu.cn

  E - mail: zsb@sdupsl.edu.cn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监狱学专业面试联系电话:0531-55632752,55632758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网址:http://211.64.8.2/jgxy/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电子邮箱:sdzf_jgxy@126.com

  山东政法学院西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山东政法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山东政法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注: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edu.gov.cn/;http://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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