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面向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等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高职扩招部署,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院校国标码:12790,浙江省代码:0066。
第三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高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职扩招工作,负责制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制订实施方案,讨论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成立办公室、命题与评卷组、考务组、纪检监察组和安全保卫组,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测试、招生录取等事务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专业2个,招生计划68名,学制3年,具体如下表:
序号 | 专业名称 | 计划数 | 学费标准 (元/学年) | 报考对象 |
1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34 | 6600 | 退役士兵高职扩招考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高职扩招考生 |
2 | 药品生产技术 | 34 | 6600 |
注: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以省教育厅审核下达的为准。
第五章 报名与校考安排
第八条 报考对象:凡符合2019年浙江省面向退役士兵高职扩招考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高职扩招考生报名条件,并已办理报名手续的考生。
第九条 报名办法:考生在7月9-10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平台(www.zjzs.net)填报志愿。每个考生可填报2个院校志愿(传统志愿),我校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考生还可填报“院校服从”志愿。
第十条 考试确认与考试费用。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须于2019年7月14日上午8:00-9:00来学校参加考试确认、领取准考证,并缴纳考试费140元/人。未参加考试确认或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考试。
第十一条 职业性向测试。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学校职业性向测试。
(一)测试日期:2019年7月14日上午10:30-11:30
(二)测试内容:着重测试考生职业倾向与潜质、职业教育认知、自我规划、对专业基本背景的了解、已掌握的专业基础技能等内容,不设具体考纲。
(三)测试形式:笔试,测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执行,请考生对照“意见”相关规定选择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有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要求的,可按学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即根据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第二志愿填报或通过服从调剂志愿到我校的考生,我校直接互认第一志愿院校测试成绩,并将第一志愿院校测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依据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我校第一志愿录取后剩余计划数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遇总分相同时,若不超出学校总计划的情况下,一并录取;如超出学校总计划,请示省考试院指导处理。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按阳光招生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范招生录取程序,强化安全考试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省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校址:椒江・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学院路788号,邮编:318000
(二)咨询热线:0576-88656666、88660086、88660087、88660089
(三)监督举报电话:18758675875
(四)报名和查询网址:http://zs.tzvt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台州职业技术学院面向退役士兵高职扩招考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高职扩招考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