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08年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湖北教育学院改建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是湖北省省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院校国标代码:14099。
第三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1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型有:艺术类本、专科,体育类本、专科,文史、理工类本、专科。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九条 凡报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专科专业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专业基础课联考,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证》;报考音乐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取得我院发放的《专业成绩合格证》,音乐类专科考生须参加湖北省音乐专科联考,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证》。
第十一条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由省统一划定术科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招委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遵循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按本院招生计划数的120%调阅考生档案(若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由高分到低分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 )。
第十四条 优录考生按投档总分参与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各种竞赛中获奖、有小发明创造、有文艺或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先以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原则。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安排其他相近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我院所设相关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本科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及格。
第十七条 音乐类本科考生应取得我院发放的本科专业测试合格证,文化成绩应达到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音乐类专科考生应达到湖北省音乐专科联考专业合格控制分数线,文化成绩应达到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折算成绩=文化成绩×40%+联考成绩×60%。
美术类本、专科考生应达到湖北省美术类联考合格控制分数线,文化成绩应达到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折算成绩=文化成绩×40%+联考成绩×60%。
体育类本、专科考生应达到湖北省体育身体素质测试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成绩应达到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总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一般不限男女比例,但某一专业若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则在同等条件下适当考虑所占性别比例小的考生。
第二十条 凡填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提供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对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新生以及在高三年级获得国家级、省级竞赛奖或者表彰的新生颁发新生奖学金;对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颁发院长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我院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历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7-87943727、61071300、61071311。学院招生在线网址:www.hue.edu.cn/z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