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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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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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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2023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生)

时间: 2023-04-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100 收藏

 

第一条总则

 

根据重庆市教委《2023年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招生对象

 

1.普通毕业年级考生

 

具有我市普通高职专科学籍且202391日前能够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含高职扩招和“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等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高职阶段毕业学生)。

 

2.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

 

经省级扶贫机构登记在册并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且能够于202391日前取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二)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若受过处分,截至报名时,其处分影响期已过,并已被学校正式书面解除。

 

2.学习成绩好,若考试考查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截至报名时,其重修或补考课程成绩应全部合格。

 

3.身心健康,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三条  招生专业  

 

具体招生专业对应专科专业、专业类别及学费情况见附件。招生计划于志愿填报前公布。

 

第四条考试科类与考试科目

 

(一)考试科类

 

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按文、理科两个大类组织考试。文、理科按考生就读高职(专科)专业当年招收时规定的科类性质确定,由生源院校具体明确。同校同专业同方向学生,其考试科类应相同。

 

(二)考试科目

 

1.文科类:《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大学语文》。

 

2.理科类:《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

 

3.小语种类考生不参加《大学英语》考试。

 

4.各统考科目满分均为120分。

 

5.学校不另外组织加试。

 

第五条 志愿填报

 

(一)填报方式

 

2023年继续实行网上志愿填报。考生志愿的填报工作在全市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填报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填报要求

 

志愿填报须严格遵循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专业类别及本专科专业对应关系等。

 

第六条录取与公示

 

1.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类别与相应招生专业对应关系,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英语、计算机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面向全市未被录取考生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次数不超过两次,相关要求届时公布。

 

3.技能竞赛免试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单列计划未完成时,计划用于录取毕业年级普通考生。

 

4.录取结束后,学校在本校官方网站公示录取学生名单,并将公示录取学生名单的网址发送至市教育考试院,由考试院同步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录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考试院打印录取名册并加盖公章备案存档。选拔学校领取备案的录取名册后,依此填发录取通知书,并集中交送生源学校,由生源学校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学籍管理

 

1.20239月,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和部门完成2023年“专升本”学生的报到注册工作。

 

2.经市教委批准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均为统招全日制本科,升入2021级本科专业学习,学籍管理与升入专业年级相同。

 

3.“专升本”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其日常管理、毕业待遇等与学校相同年级、专业、性质、类别的学生相同。毕业时符合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发放国家统一制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根据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规定,在学历证书上注明“在学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发放国家统一制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收费标准

 

1.“专升本”学生的收费标准严格按就读的同年级、同类别、同本科专业学生的规定标准执行。

 

2.退费办法: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住宿费,学生退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入学和复查

 

1.入学前未能按时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以及未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2.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其他

 

1.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本招生章程由重庆财经学院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财经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88968718

 

第十二条 联络方式

 

教务处咨询电话:023-88968702

 

招就处咨询电话:023-88968678 88968679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重庆财经学院

邮编:4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