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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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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3-88968679,023-88968678

官方网址:http://www.cqrz.edu.cn/ http://zs.cfec.edu.cn/

重庆财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165 收藏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财经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学院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重庆财经学院(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成立于2001年,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2011年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16年获批为重庆市第二批整体向应用型转变试点高校,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21年获批为重庆市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国标代码:4150013590

办学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

邮政编码:401320

学校网址:http://www.cfec.edu.cn/

招办邮箱:zsjy@cfec.edu.cn

招办电话:023-88968678,88968679

基本办学条件:学校占地1006.66亩,已建成校舍32.4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总值6421.22万元。

第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财经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重庆财经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录取政策

第三条 2024年学校招生类别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和全日制艺术类本科。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数占总计划的1%。

第五条 2024年学校开设本科专业共计44个,其中4个本科专业按大类进行招生,学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的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所包含专业名称如下:

计算机类(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

其余专业仍按专业招生。2024年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学校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探索专业发展新机制,目前以下专业采用校企共建模式招生、培养:

计算机类(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人工智能、软件工程、大数据管理与应用、金融科技、会计学,具体内容详见学校官网。

第六条 学校与西班牙拉科鲁尼亚大学合作举办、教育部批准的工业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4+0”培养模式。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了相关志愿的考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贯彻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录取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八条 学校在调档和安排专业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依据。

第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按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如所在省份无排序规则,则理工类、物理类(含限考物理专业组)考生依次参考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历史类(含非限考物理专业组)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若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调剂的有关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专业选科要求相一致,学校录取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联(统)考成绩为依据,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办法和批次录取。

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投档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专业成绩,若相同再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仍然相同再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依次比较,从高到低排序。

按文化专业双上线后顺序志愿全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0*50%+联(统)考专业成绩/联(统)考专业总分*300*5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四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仅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详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四章 收费及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格为准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根据专业不同,普通类本科学费标准为:15000元/年·生或16000元/年·生,艺术类本科学费标准为:18000元/年·生,工业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35000元/年·生。

住宿费标准为:2800-4000元/年·生。

第十七条 退费办法: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住宿费,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88968718。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