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2003年4月16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3]104号)、国家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3]145号)正式成立,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全称: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2607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璧山璧青北路1001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水平:市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办学条件
学院现有机电工程、车辆工程、建筑工程、工商管理、电子信息工程、艺术设计6个系,共开设32个专业;学院师资雄厚,结构合理,由4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教授领航师资团队;建有30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和61个校外实训基地,其中中央财政支持校内实训基地3个;拥有一流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支持,汽车、机电类实验室在同类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我院还建设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牌的“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予的重庆市建设行业双证制院校,以及重庆市工商局发文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定点培训基地”、“微型企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和“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
学院位于重庆西部新区的中心璧山,占地1000亩,其中教学楼23000平方米;学院教学设备完善,可容纳万名学生同时上课;实验楼17000平方米、实训中心16000平方米;生活服务、体育场地一应俱全,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气势恢宏。
第九条 招生计划
2013年面向全国,在重庆、四川、贵州、安徽、山西、甘肃、海南、河南、内蒙古共9个省、市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考信息及相关说明。
第十条 录取规则及体检要求
1.按教育部要求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和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考生进行德、智、体等综合素质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2.学院在第一志愿不满额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按总分、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无分数级差。如专业计划满额在相近专业调配。
4.对加降分投挡后达到我院在该省(市、区)调档线的考生,录取时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政策执行。
5.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加试科目,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6.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艺术(美术)类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分别达到各生源省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求必须以综合成绩进行录取的,则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在内蒙古的招生录取规则原则上按照“专业清”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我院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文理科各专业7000-10000元/年·生之间。
2.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生(最终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
我院在校生可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还专为贫困学生设立了“资助贫困学生奖助学基金”,为新生报到开放“绿色通道”,为在校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普通专科教育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内容,经全面审查合格准予毕业者,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1: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61号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B区
招办电话1:023-68671940、68671911
咨询地址2:重庆市璧山璧青北路1001号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A区
咨询电话2:023-41586181
学院网址: www.cqevi.net.cn
学院邮箱: jd12607@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