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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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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538-5397888,0538-539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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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149 收藏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2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3999。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八条批准成立时间:2005年6月。

  第九条批准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校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第十一条办学基本条件: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学校坐落于山东省泰安市,学校规划占地800亩,投资4-5亿元,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占地341亩,投资3亿元,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近5万平方米,学生宿舍近5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30余万册,学校建有功能设施齐全的实验室、学生公寓、太阳能浴室、学生餐厅、商业街以及全塑胶标准操场等现代化教学、生活和文体设施,并建有占地20000余平方米大学生素质拓展基地。学校现有在校生6000余人,设有财政金融系、国际商务系、会计学系、工商管理系、信息管理系、人文艺术系、基础教学部和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8个教学系、部、中心,开设会计学、金融学等19个本科专业和会计、金融管理与实务等6个专科专业。

  第十二条办学特色:

  建校以来,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服务为根本,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理念,遵循“厚德明志,博学笃行”的校训,贯彻“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狠抓教学质量。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专门的办学方向及定位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按照“质量求生存,特色谋发展”的发展思路,通过实施以本科教学为主体,以拓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建设教学型本科院校的过程中,培养“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就业质量好”以财经类为主的应用型合格人才。

  独特的管理体制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确认,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办学的相关文件精神,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教育法规承担责任。院长受董事会的委托,全面负责东方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崭新的办学模式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与校本部“高位嫁接,承包办学”的基础上,坚持与母体错位发展;根据建设教学型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通过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教学计划调整、教学质量工程等一系列的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分类指导、柔性培养”的培养理念,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高质量的原则,纵向注重系统性、横向注重渗透性,构建立体、互通的人才培养体系。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建立合理的基础课程平台,实施模块式课程组合,进行复合式能力培养;设立奖励学分,激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学术研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突出强调实践性教学,强调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为了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对课程设计进行改革和创新,实行以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限选课和素质能力任选课为核心的具有特色的课程模式及“两优、两重、一适应”和“1321”模式,以优化课程体系设置,优化教育资源利用,重视基础知识训练,重视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能够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人才市场需要。每一个学期的教学工作从总体上分成三个教学时间段,两个教学时间段用于理论教学,一个教学时间段用于实践教学。通过以上模式,建立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为一体的以实践教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使学生学好专业、发展特长、顺利就业。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按照“人才兴校”的理念走“人才强校、专家治校”之路,依托学校母体逐步建立起一支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让学生真正享受到校本部的优质教育资源。

  为保障教学质量,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确立了严格的教学评价机制,对学院的教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导与督查,评价结果存入教师教学档案,并作为学院续聘教师与否的依据;制定了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和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完善了教学信息员制度,听取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健全了教师教学质量问卷调查制度,及时听取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改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开拓就业市场。对学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就业指导,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依托财税、金融行业和黄金集团企业优势,实施委培式、订单式校企联合办学培养模式。在培养方向上面向企业、服务企业、贴近企业,形成以就业促招生,以就业促发展的办学特色。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渗透教育为核心,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全国健康发展。学校以育人为全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贯彻“全面育人、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方针,通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培养学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分数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较高,文艺、体育特长明显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所有调档考生按实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从第一名考生开始,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依次安排其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该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看其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所报专业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安排到缺额专业。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对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按加分政策提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最高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加分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不再考虑加分因素。

  第十九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参照“第十六条”之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凡有文艺、体育和其他专长的考生,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须在招生录取前与我校招生部门取得联系,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认可,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优先安排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二十二条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我校对外语将限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将视情况而定,且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并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部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勤助贷制度

  第二十七条普通本科、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本科学费标准为普通类本科10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2000元/年,普通专科学费8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我校还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我校将对录取新生中文理科前三名颁发新生入学奖学金。每年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等级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最高标准为8000元/年。

  第二十九条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政策按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外省考生执行生源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山东省物质局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三十三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给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