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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博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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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931-5272600,0931-5272644

官方网址:http://www.bowenedu.cn/ http://zhaosheng.bowenedu.cn/w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147 收藏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部标代码:13514

  第三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地址:兰州市和平开发区 邮政编码:730101

  学院网址:www.bowenedu.net

  电子邮件:bwxyzsb@bowenedu.net

  招生联系电话:0931—5272600 0931—4511096(兼传真)

第二章 学 院 概 况

  第五条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成立于2002年,2004年被教育部确认为甘肃省首批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计划。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院以工科为主,文、理、经、管学科相结合,现有七个系,设21个本科、18个专科专业。一期工程建成校舍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建有高标准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多媒体教室、画室、图书馆、学生公寓、洗浴中心等现代化教学和生活设施;建有学生活动、运动场地等文体设施以及配套的后勤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宽松、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招 生 计 划

  第八条 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录 取 规 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估、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行政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120%。

  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录取未填报我院志愿且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挡、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七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收 费 标 准 及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执行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学费:本科8000元/学年。

  住宿费:4人间1200元/学年;6人间900元/学年;8人间8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制度。另外,学院还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