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吕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吕梁学院普通高考、对口本科、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吕梁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吕梁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吕梁学院。学校代码:10812。办学性质:公办。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形式:全日制。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殷杰(院长)。办学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吕梁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管理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审议学校招生章程,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吕梁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全校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吕梁学院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历年计划安排、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区、市)级招生机构、学校网站和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计划30名,用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进档考生多于执行计划情况下的录取,在录取结束之前,须将所有预留计划完全使用。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录取办法
1、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区、市),将由省(区、市)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
2、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吕梁学院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根据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4、各省(区、市)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绘画”和“艺术与科技”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区、市)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照英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5、“体育教育”专业对进档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照英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6、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投档分数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参照生源省(市)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排序规则执行。
7、对口本科和专升本录取办法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8、对加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9、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10、采矿工程和采矿工程(煤层气方向)专业只招男生,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所有招生专业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吕梁学院毕业证书。本科生达到吕梁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吕梁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奖助办法
第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贯彻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应征入伍学生学费减免补偿制度的同时,学校配套实行专业助学金制度,建有完善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积极联系企业对困难学生进行社会资助。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资助,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三条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2018]293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通过各省(区、市)级招生机构公布。
第十四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等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国家、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 邮编:033001
联系电话:0358-2274236(传真)
0358-8249991 0358-8249992
监督电话:0358-2274212
学校网址:http://www.llu.edu.cn/
电子信箱:llxyzsjy@llu.edu.cn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吕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