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二、校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1号
三、办学地点:浙江省东阳市
四、邮政编码:322100
五、办学性质:民办
六、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高职(专科)
七、招生专业与计划:
具体分专业计划以浙江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下达和公布为准。
八、录取规则
1、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录取体制,在投档分数线以上,对学生的高考成绩,学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全面考核,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2、外语语种要求:学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所有专业无口试、面试要求。
3、所有专业无专业加试要求。
4、男女比例:不限(定向培养除外)。
5、身体健康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性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议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专业的要求、特点及就业去向谨慎选择专业。
6、雕刻艺术设计专业只招收有美术基础的艺术类考生,培养方向为木雕设计与制作。
7、建筑大类专业新生进校后,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组建建筑工程技术鲁班学院BIM精英班。
8、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A、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分段比例办法提供的投档名单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分段录取。
B、对于进档考生,以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学校的具体专业。投档比例为1:1,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
C、第三段录取后,如仍有专业未完成计划,学校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扩大比例征求志愿。
(2)艺术类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A、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分段比例办法提供的投档名单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分段录取。
B、学校只招艺术类专业省统考(美术类)考生,安排在我省艺术类第二批,对于进档考生,以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的美术综合分成绩为依据,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学校的具体专业。综合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综合分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位次相同时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位次和志愿顺序均相同则一并录取。
C、第二段录取后,如仍有专业未完成计划,学校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扩大比例征求志愿。
(3)高职单考单招类专业录取办法:
A、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报考类别提供的投档名单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
B、对于进档考生,以考生所填报志愿的考试类别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学校的具体专业。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
九、其他说明(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
(1)学费:①建设工程监理、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资产评估与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商务英语、酒店管理、旅游管理专业10000元/年②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建筑室内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雕刻艺术设计专业12000元/年;③建筑工程技术鲁班学院BIM精英班17000元/年;④其它专业均为110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为:6人间每年每生1200元,4人间每年每生1600元。
(3)代管费:高职1100元/学年(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2、奖励、资困措施
(1)奖学金 为了鼓励学生发奋勤学,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励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2)特困补助 为了减轻特困生的后顾之忧,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规定分档发放)、特困生补助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比例提取),用于特困学生的补助。
(3)勤工助学 为了解决学生临时性的经济困难,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并按相应付出及约定发给勤工助学金。
3、毕业与发证
高职生完成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浙江省教育厅验印,我院发给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省外招生参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执行(面向安徽、贵州、四川、甘肃等省份特殊类招生办法[如校企联合培养专业]另行制定,并在我校招生网公布)。
十、招生咨询方式:
1、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1号 邮编:322100
2、联系电话:0579-86668888
3、录取传真:0579-86668858
4、院校网址:http://www.guangshaxy.com
5、E-mail地址: zhaosheng@mail.guangshaxy.com
6、监督电话:0579-86668895
若本章程与有关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本章程由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招生负责人:周俊辉 学校负责人:徐征宇 (学校公章)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