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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职业技能)测试三类考场规则

时间: 2023-05-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374 收藏

1.考生在规定时间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进入对应考场。自觉接受监考员的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等必要检查。

2.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蓝色黑色墨水签字笔、橡皮擦等,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座号贴旁,以便核验。不在规定的座位考试成绩无效。

4.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6.不得在规定区域外答题或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7.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不准夹带、替考或换卷。

9.考生离开考场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草稿纸整理好,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10.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11.对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1.考生在规定时间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进入对应考场。自觉接受监考员的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等必要检查。

2.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蓝色黑色墨水签字笔、橡皮擦等,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座号贴旁,以便核验。不在规定的座位考试成绩无效。

4.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6.不得在规定区域外答题或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7.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不准夹带、替考或换卷。

9.考生离开考场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草稿纸整理好,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10.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11.对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