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学校代码:11313
第六条办学性质:福建省教育厅直属的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高职高专院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办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义井19号(湖前校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49号(首山校区)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三期春华科教园(软件园校区)
第十二条基本情况: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是省教育厅直属的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其办学渊源可追溯到创建于1906年的“福州青年会书院”。解放后,由私立福州青年会商业职业学校(青商)、福建省立高级商业职业学校(高商)、福州市立初级商业职业学校(市商)三校合并,后几迁其址,几易其名,1974年定名为福建省商业学校。198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学校又与连江县签订协议,在连江潘渡村规划土地916.81亩作为学校新校区用地。
学校先后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团中央授予“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省人事厅授予“2004-2006年度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省教育厅授予“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高校后勤工作先进单位”、“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2007年10月,学校获得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2008年7月,被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成绩斐然。学校升格至今,已为社会培养了三万多名各类应用型商贸管理人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学校提出“为商界打造人才,为人才打造品牌”的口号,重视学生“出口”,突出实践教学。毕业生以“专业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职业道德好、合作意识强、适应工作快、发展后劲足”等特点深受用人单位欢迎。据省人事厅统计,学校2007、2008、2009年毕业生年底就业率分别达:95.9%、98.1%、96.4%。在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检查中获评优秀,并居高职高专组第一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七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我校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条我校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根据省物委核定收费标准,我校2010年秋季大专新生按如下标准进行收费:
⒈普通大专学费标准6000元/生年,艺术类学费标准7200元/生年
⒉新生书籍代办费:600元/生
⒊住宿收费标准:学生公寓收费标准600元/生年;普通住宿收费标准45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学费、住宿费的退费办法:
⒈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⒉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⒊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⒋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⒌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以上学费、住宿费的退费办法依据省有关部门制定执行。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网址:www.fjsgz.com.cn
电话:0591-87862437(校招生办)
传真:0591-87862437
申诉电话:0591-87861330(校监察处)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义井19号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邮编:350012
电子信箱:fjszzb@163.com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