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珞珈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6]93号)成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国标代码为(13188)。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新路村1号,邮政编码:430064。
第三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在武汉大学领导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并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的有关规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学院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应届生与往届生一视同仁、男生与女生一视同仁。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本科学费:10,000元~13,000元/年人;专科学费7500元/年人。住宿费:1200元/年人。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2008年起入学的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专科学制三年。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院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