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章程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为湖南的法制建设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1.通过实行“学校组织考试考核,自主择优录取”的方式,择优选拔适合在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学习、在某些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综合素质高、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优秀人才,为湖南法制建设服务。
2.单独招生选拔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学院单独招生工作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单独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各系部总支书记、招生就业处副处长为小组成员,小组办公室设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招生对象
湖南省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已参加当年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
四、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根据省教育厅单独招生有关政策,结合学院生源和各专业办学情况,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五、考试办法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与监督下进行,由学院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分文化基础考试和综合素质面试两部分。文化基础考试采用一套试题,总分300分。主要考核学生的语言与逻辑知识、科学常识与人文知识、数学应用能力和英语应用能力。文化基础考试不区分考生类别,所有考生采用同一套试题。综合素质测试:总分100分,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对学生的专业兴趣、专业取向、心理素质、个人爱好、文体特长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录取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录取过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结合考生文化基础考试与综合素质面试的成绩,择优确定单独招生的录取名单。
1.录取办法:按专业大类结合专业志愿顺序,依照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对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将从服从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调剂。
2.专业调剂:根据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
3.录取程序:招生就业处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将在我院招生网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结果上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待省教育考试院确认后作为最终录取名单,已确认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考。
4.考生被我院单招专业正式录取后,不得转入学院其他非单招专业,也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七、监督机制
1.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2.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八、相关事宜
1.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同时入学,同时毕业。
2.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以及身体健康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九、本章程由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