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23年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23年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23〕13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758
第五条 学校地址:重庆高新区虎溪大学城南二路151号,邮政编码:40133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学历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跨省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研究决定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实施单独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单独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教务处负责单独招生的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单独考试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单独招生考 试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及条件
所有报考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
1.普通高中考生
参加了2023年第一次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且3门科目成绩总分(下称“学考成绩”,含加分)不低于100分。
2.中职考生
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生。(注:本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的各专业对考生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我校2023年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专业12个,招生计划30人。其中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20人,中职应、往届毕业生1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届时可参见我校招生网https://zs.cqc.edu.cn)。
第六章 考试报名、缴费及准考证打印
第十五条 报名时间:考生于2023年5月11日—14日凭高考报名号及密码登录“广东省2023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下称“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s://pg.eeagd.edu.cn/gzks/)报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进行专业志愿填报,考生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
考生在选择考核方式前,需认真查阅本校招生专业考核方式,无法确认的需向本校咨询并明确。经本校确认报考资格后,考生不得更改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 网上缴费及打印准考证:考生于2023年5月16日10:00—18日16:00登录我校招生网(https://zs.cqc.edu.cn)进入“单招系统”按时缴纳考试报名费80元/人(如考生放弃考试,不予退还报名费) 。
第七章 考试安排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时间及地点
1.普通高中考生
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
(1)文化素质考试
统一采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以下简称“学考”,满分值为450分)。
(2)职业技能考核(校测)
主要考察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创新精神、行业认知、职业适应性、职业素养等基本素质和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等基本能力。满分为100分。
2.中职考生
采用“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1)文化基础测试
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
(2)职业技能考核
主要考察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创新精神、行业认知、职业适应性等基本能力。满分为150分。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及地点
类别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普高生 | 职业技能考核 | 2023年5月20日9:00—12:00 |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苑南路29号)(具体详见准考证) |
中职生 | 文化基础测试 | 2023年5月20日14:00—16:30 | |
职业技能考核 | 2023年5月20日9:00—12:00 |
第八章 录取办法和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实行网上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计划及生源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拟录取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即学考成绩)不低于100分,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即:普通高中生学考成绩≥100分,职业技能考核≥40分;中职生文化考试总分≥140分,职业技能考核≥60分)。
1.普通高中考生
我校根据报名考生“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高的考生;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且考核科目一致的专业。考生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我校跨省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公示3天。
2.中职考生
我校根据报名考生“文化基础考核+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高的考生;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且考核科目一致的专业。考生文化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我校跨省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公示3天。
3.免试(免考)对象及办法
(1)获得教育部主办和联办或认定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和联办的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时,须同时在报名系统中录入职业技能大赛名称、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等级、获奖时间等,并上传获奖证书原件扫描版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获奖证明。经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要求的可免试录取。
(2)对于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时,须同时在报名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经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要求的免于职业技能考核,只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测试,其职业技能考核按满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公示期间,若有考生自愿放弃,不再顺延录取后续考生。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我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审核备案,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根据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可报考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参加其他类型的招生考试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检要求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入学、资助政策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及复查
1.经我校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报到入学。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2.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习、生活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完全一致。
3.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五条 资助政策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年(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校级奖学金400~1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12000元/年)、校内勤工助学岗(500元/月)及其他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我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网(https://zs.cqc.edu.cn)和《新生入学须知》上进行公布。
第十章 招生工作监督申诉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处:林老师、刘老师、杨老师
招生电话:023-65626666
招生网址:https://zs.cqc.edu.cn
电子邮件:cqczs@cqc.edu.cn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唐老师
监督电话:023-65626117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23年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