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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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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3-3820000,0533-3821888

官方网址:http://www.zbnc.edu.cn http://www.zbnc.edu.cn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1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和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37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邮编:25513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时间: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八条 基本情况:

  ★ 学校品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山东省目前唯一一所以培养、培训专科层次小学及幼儿教师为主的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1951年创建的淄博师范学校。沐蒲学之灵气,汲齐鲁文化之精华,在60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培养了一大批基础知识扎实、基本能力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为淄博市和山东省的基础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在教育教学、思想政治工作、德育、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学校在山东省德育与校园文明建设工作的评估中取得了“双评双优”的好成绩。2009年5月高质量通过了省教育厅对我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先后荣获了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网络系统示范单位、全国百所德育科研名校、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连续19年保持了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学校初等教育系09级贾倩倩同学,在2010年广州亚残运会的女子标枪、铁饼、铅球比赛中,荣获一金两银的优异成绩,并在2011年1月新西兰世界残疾人田径锦标赛获得银牌,为祖国和学校赢得了荣誉。

  学校秉承“立德树人”的校训精神,坚持“立足淄博,面向山东,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小学、幼儿教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经山东省教育厅确定为全省小学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山东省小学与学前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学校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战略,正在为建设全国知名师专努力奋进。

  ★地理环境

  学校坐落于奂山脚下,位于清代著名文学家、“世界短篇小说之王”蒲松龄的故乡—山东省淄博市,西临滨博高速公路,南靠胶王路,与济南经十东路贯穿一线,西距济南80公里,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通达。其地东带齐国故都,西襟孔孟之乡,自古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

  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占地2300亩,计划投资5亿元。2005年以来学校投资4亿多元,完成了校园一期工程建设任务,校舍规模达到1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4亿多元。校园依山傍水,环境优美。学校拥有各类藏书60多万册,运动场地5.6万平方米,各项配套设施功能齐全,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专业设置

  学校以师范类教育为主,兼有非师范类教育,拥有26个专业。现有各类在校生11500人,其中附属类学生4000余人。教职员工500余人,教授、副教授130余人。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现有学前教育学院、人文科学系、数理科学系、信息科学系、外语教育系、艺术教育系和初等教育系七个院系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继续教育学院,设有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以及百余处实习实训基地。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可获得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证书。

  ★教育科研

  学校坚持科研兴校战略,近年来,全校教师在各级各类报刊上发表文章2200余篇,出版著作、教材140部,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280余项,其中省级项目70项,400余项科研成果在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奖,其中省级及厅局级获奖成果82项。学校与美国爱丁堡大学、澳大利亚集团学院、韩国京畿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办学。以专升本、自学考试、出国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了本科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十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和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纪检部门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三方面综合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对进档考生先按其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专业计划数,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考生因受分数限制所报第一专业志愿已满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依次类推。若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认可所有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证),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均可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其他师范类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获得小学教师资格证。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无故一周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专业收费标准:文史类:3400元/年;理工类:3600元/年;外语类:4800元/年,艺术类:6000元/年,对口高职类:幼教类4800元/年,计算机类5000元/年,财经类4800元/年。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热门专业,学费在相应基础上上浮10%。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办法进行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http://gaokao.chsi.com.cn。

  第十一章 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3-3820000;3821888

  传 真:0533-3820000

  学校网址:www.zbnc.edu.cn

  E—mail:zbszzsb@sina.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邮 编:255130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