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专科专业: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导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第六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一)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一般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①承认省艺术联考成绩及各省艺术类录取原则,对投档至我院的考生按照专业加试成绩+文化课成绩×60%=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②对外语单科成绩无要求。
(四)根据考生志愿情况和各专业资源情况与生源省招生办协商,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五)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六)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与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
联系电话:(0431)89811333、89811555、89811666、89811777传真:(0431)89811999
联系人:冷老师、仇老师、张老师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