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由青岛工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工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
青岛工学院是2011年通过国家教育部评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其前身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200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独立学院。学院坐落在景色秀丽、气候宜人、素有“金胶州”之称的滨海城市青岛胶州市,北靠胶州市政府和著名的三里河文化公园,近邻胶州湾,在青岛一小时经济圈内,交通十分便利。学院现有占地面积553460.2平方米(约830亩),教学行政用房166981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776.27万元,现有纸质图书66.80万册,电子图书30万册;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68人,教师中副高以上职称160人(其中教授82人、副教授78人),博士31人,硕士242人;学院现有在校生8349人。
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办学、以德立校,育人为本、学以致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以毕业生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学院依据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设置专业。学院现有七系一中心,即外语系、信息工程系、商务系、管理系、机电工程系、土木工程系、食品工程系和基础教学中心。共设置21个本科专业和8个专科专业,本科专业分别为英语、日语、朝鲜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项目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国际商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工业设计、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营养与检测教育;专科专业分别为应用英语、应用韩语、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系统管理、动漫设计与制作、会计电算化、证券投资与管理、物流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原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院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如果出现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的专业,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只能被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去。在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九条 当考生高考总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校园网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我院日语和朝鲜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本科学费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生·年,专科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除学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生活费用自理。学生修业期间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院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退费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或参军的,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院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奖贷措施:符合条件的学院在籍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设立综合奖学金,每学年奖励约40%学习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学院已经办理山东省生源地贷款手续,目前省内17地市的学生都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部分开通生源地贷款省份的学生也可办理生源地贷款。另外,学院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或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未尽事宜,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青岛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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