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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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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农林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1-53972002,0451-53980637

官方网址:http://www.nkkjxy.org.cn http://www.nkkjxy.org.cn/zhaosheng/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418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省招办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办学性质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是黑龙江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第四条 学院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第六条 学院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级宾西经济开发区大学城1号。

  第七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院在该省(自治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二条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2013年在全国16省(自治区)招收高职专科学生2790人(其中,含高职“三校生”5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考办(或省考试院)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文理科报考不受专业限制。其中表演艺术专业,条件女身高1.60米以上、男身高1.70米以上,有基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入学时需面试,不合条件的,可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入学指标,择优录取。

  1.调档比例按各省制定的标准进行。

  2.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3.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4.外语语种:所开设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办网站或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按所学专业收取。

  第十九条 对辽宁、吉林两省考生实行优惠政策,学费均为4500元/年;对国家中西部省区的云南、广西、贵州、四川、甘肃、新疆、山西、陕西、安徽、河北、河南、内蒙、广东等13省考生实行特惠政策,学费均为3000元/年。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按国家规定设立相应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最高可达8000元,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最低2000元,获奖面为2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特困的学生,可直接持“入学通知书”和相关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助学贷款;学院设立“绿色通道”,妥善安排入学,协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51-53972002 53970288 53980637

  邮 编:150431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

  学院网址:http://www. nkkjxy.com

  第二十三条 乘车路线:在哈尔滨火车站乘6线车到哈东站,换乘哈东客运站发往宾县的天元集团客车,在宾西大学城下车即到。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