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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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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1-53631344,0451-55656245

官方网址:http://www.hljhlgz.org.cn/ http://zs.hljhlgz.org.cn/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29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272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地址:

南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阿城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西八大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成立由书记孙希昌、校长田国华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招生相关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2020年共有14个专科专业招生,分别是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卫生信息管理、康复治疗技术、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针灸推拿、口腔医学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网上远程录取工作。

2、学校按投档分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按投档分为考生安排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专业志愿顺序依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理综、语文,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综、数学。

3、对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调档及安排专业时均予以承认。

4、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性别及身高要求如下: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专业男女不限;护理专业及助产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60CM以上,男生168CM以上。

5、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6、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为6000元/学年,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800元/学年。

2、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各级各类专项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学校建有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的“贷、助、勤、补、免”五位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并通过学校协助办理在校学习期间国家贴息的每年最高8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在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南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邮   编:150086

阿城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邮    编:150301

江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西八大街

邮    编:150025

咨询电话:0451-53631344  0451-55656245

传    真:0451-53659054

邮    箱:hljhgz@126.com

网    址:www.hljhlgz.org.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