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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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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3-79311888,023-79320888

官方网址:http://www.cqvcet.com/ http://zs.cqvcet.com/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6-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056 收藏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第二条 院校代码:14370

第三条 学院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六条 学院办学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大道北段1785号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2011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重庆市教委主管,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地处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黔江,坐落在黔江职教园区,占地面积481亩,校内建筑面积8.06余万平方米,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90余个。学院建有标准化田径运动场、标准化羽毛球馆、篮球场。学院现有财经学院、商务学院、应用工程学院、人文科学学院、国维创新学院等教学单位。开办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与审计、空中乘务、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大数据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25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形成了以经济贸易类专业为龙头,以工程、机电为两翼的多学科综合发展的专业群体系。

第九条 收费标准及退费管理规定:

1.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在6600元-12000元之间,具体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网(http://zs.cqvcet.com)和《新生入学须知》上进行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渝价{2005}487号文件要求,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要求办理退费。

第十条 身体要求:

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该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2cm以上、女生身高162cm以上,身体健康、无肢体残缺、精神疾病等,两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我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选拔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对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原则择优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进档考生皆视为第一志愿进行择优录取。

3.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4.我院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5.我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一律学习英语。

6.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我院网站中查询(http://zs.cqvcet.com)。

第十二条 入学安排:考生被我校录取后,由我校于2021年 8月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我校报到入学,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奖贷学金制度:

1.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

2.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类型:

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其他须知:

1.我院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详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填报志愿卡时用的学院代码与专业代码,请考生在(其所在省市)招办统一公布的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书上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公开承诺:

规范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个人参与学校招生,不买卖生源。

第十七条 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学院招生办公室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院整个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23-79850929。

第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23-79311888 023-79320888

传 真:023-79250000

邮 编:409000

学院网址:http://www.cqvcet.com

E-mail:cqjmzj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