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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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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11-87088807,0311-87817776

官方网址:http://www.hbgdys.cn/ http://www.hbgdys.cn/zhaoshengzhengce

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6-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99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4396。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全日制;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院有两个校区,分别是: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9号、石家庄市宁安路189号。

  第五条 对学习期满、学业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院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接收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在进档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对投档到我院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提前批次“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相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且面试合格的基础上,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三条 文、理科考生均可报考我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加分或减分投档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女生身高160—175cm,男生身高170—185cm。

  2、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铁道通信信号专业、铁道机车车辆专业、铁道工程技术专业、铁道车辆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高速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电气化铁道技术专业只招男生。

  3、铁道通信信号专业、铁道机车车辆专业、铁道车辆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高速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只招理工类考生。

  4、按照企业订单培养的要求,在山西省录取的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男、女不限;铁道机车车辆专业文、理兼收。

  5、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旅客运输方向)专业要求考生相貌端正、女生身高不低于16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72cm。

  6、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专业要求考生相貌端正、口齿伶俐。女生身高165—170cm,男生身高175—180cm。

  7、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铁道通信信号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铁道机车车辆专业、铁道车辆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高速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视力良好,辨色力正常,色盲、色弱限报。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我院统一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调剂到其他符合要求的专业学习。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规定,学费收费标准: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500元/年。

  第十八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完善,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多项经济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 学院网址:http://www.hbgdys.cn/

  招生咨询电话:0311-87088807,87810882,87923149,87816967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宁安路189号,邮政编码:05005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