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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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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69-22896175

官方网址:https://www.gdmu.edu.cn/ http://zs.gdmu.edu.cn

广东医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85 收藏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医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本校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一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和第二批本科A类,其他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理科类、文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医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医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专业志愿按如下原则录取:

(一)广东省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二)广东省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四)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理科类、文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业志愿录取,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进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条件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鉴于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公安系统法医岗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裸眼视力不低于4.6,不符合此类条件报考该专业毕业后意向考取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生慎重报考;鉴于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康复治疗学及生物医学工程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760元;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康复治疗学等医学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统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等理工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资源管理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住宿收费标准为湛江校区每生每学年5501500元,东莞校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根据住宿地点、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第八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政策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

(四)综合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五)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为8000元。学生可向生源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已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需要再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六)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暂时性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七)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任何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

(八)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九)社会助学金:学校设立东莞校友助学基金、李汉魂助学金、唐人故里(固始县)助学基金、安琪慈浩助学金、关工委助学基金,医学检验学院设立“广州科方爱心助学金”等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6175

传真:0769-22896175

电子邮箱,咨询QQgdmczsb@gdmc.edu.cn2649177403

学校网址:http://www.gdm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mc.edu.cn/bkzs.htm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吴征宇

监督电话:0769-22896228

传真:0769-22896227

电子邮箱:gdmcjwjc@gdmc.edu.cn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于2015326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学院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授权广东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