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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时间: 2024-08-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430 收藏

合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修订)

行政〔20241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潜力,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学校在教学资源允许条件下宏观调控转专业人数。

(三)原则上面向全日制在籍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非一年级学生转专业须编入一年级。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只能调整一次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具备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的学生。

(二)因疾病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经县级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

(三)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原就读专业调整的学生。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原则下,学校应优先考虑。其中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提供休学创业相关证明材料、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提供退役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的学生。

(二)当年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以专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八)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转专业受限:

(一)中外合作办学和非中外合作办学不能专业互转。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仅限转入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

(三)不同高考类别(文史/历史组、理工/物理组、艺术等)之间不得互转。

(四)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

第七条  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根据培养条件和学生需求,确定各专业转入计划及考核方式,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进行审核后统一公布学校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八条  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方案,学生填写合肥大学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应与学生充分沟通,确认转专业条件,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拟转入学院递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加盖原所在学院公章的学生成绩表等)。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只能填报一个专业(类)志愿,如同时填报多个专业(类)志愿,则视为无效申请。

第九条  接收学院在接到学生转专业申请后,须对相关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成绩、转专业条件等),材料审核通过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提交至教务处复核。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各学院组织转专业考核后,汇总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复核材料:

(一)原则上学院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重点考核学生专业基础素质等;面试主要考察学生对拟转入专业领域的掌握程度、专业基础和综合素质及已修课程学习情况等。同时在学院纪委监督下进行,考核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5日,期满无异议的,报送教务处审核。

(二)申请学生原则上在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模块)初次考核成绩需全部合格;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学院可以只安排面试。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5日,期满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学校行文。

第十二条  各学院需在转专业文件发布3日内为转专业学生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按转入专业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逾期未报到的,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转专业资格,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籍、成绩管理及毕业

第十四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学院及时安排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转入学生编班审核结果,及时在学籍管理平台上处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  拟转出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一学期的学习及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可视为任选课或公选课成绩记载,如视为公选课的应按门次认定,学分按照公选课学分计。

第十七条  专业调整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模块)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转入前学生学费按原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转入前已领教材不予退还,转入第一学期教材自行调剂,对缺口量较大的教材,学院可以集体征订。

第二十条  财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4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原文件《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院行政〔2017〕204号)执行到期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