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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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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师范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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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hyyesf.com/ http://www.hyyesf.com/zhaoshengji/

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5-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741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英文名称:Hengyang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第四条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现代教育技术5个专科专业,面向湖南省招生。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国标代码:14691,省内院校代码:4785)

第六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罗金桥4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招生就业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对口高考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或通知学生本人领取)。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二十四条 奖助贷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资助金和校内奖学金,除此之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困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各科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全日制专科毕业证。学生通过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可以同时就读我校组织的专升本自考班,成绩合格,专科毕业后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学校按照湖南省专升本有关规定,选拔优秀毕业生参加专升本考试,由对接本科院校择优录取,接受普通本科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校网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http://www.hyyesf.com;招生办公室信箱:335485287@qq.com;招生咨询电话:073-8141393、8141323(传真);邮编:42100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