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435-4586172,0435-4212169

官方网址:http://www.mhkkmzyjsxy.com/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922 收藏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888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6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600元;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6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同时,我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设立了以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多种奖励和资助项目。

1、校内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学期;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期;三等奖学金700元/人、学期。

2、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九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3、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专业录取时,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该省份规定执行,否则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在第二、三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试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5、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所在省市把各科成绩以小数的形式列入在总分之后,则按照该省这个排序顺序进行比较,否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

7、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8、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第十二条  联系电话:0435-4586171、0435-4586172

联系部门: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