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为湖北美术学院,学院代码为10523。学院简称为湖美、美院。学院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南校区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棋盘街12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院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种类为: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对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艺术类招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各类高级专门美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 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按照由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实行按专业招生。2008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400人,招生涵盖绘画、动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学和美术学7个专业,24个专业方向(详见招生专业及名额分配表)。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
第九条 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 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1、符合《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者;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4、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校新生入学体检的健康标准者。
(二)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5、在任何一个专业考试考点被认定舞弊的考生;
6、报考我院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能低于1.85米;女生身高不能低于1.70米。
第十条 报名办法:
1、申请报名者可在我院招生报名点购取招生报考手册及报名机读卡等,共10元。
2、符合报考条件者,直接到我院招办公生报名点石成金报名,外省考生可按规定时间就近到我院省外报名点报名,就地考试(不收报考作品、不接受函报和网上报名)。
3、报名时须交下列材料和费用后,方可办理手续:
①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丢失,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及身份证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交验县(市、区)以上招办打印的高考文化报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③ 本人填写的我院报名机读卡一份(自制表格无效),要求字迹清楚,填涂完整,内容准确。由于报名机读卡填涂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④ 本人近期一寸同底版免冠半身登记照1张(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及报考专业)。
⑤ 缴纳报名考务费。
⑥ 领取专业测试准考证。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我院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统一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通过美术类专业联考。我院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安排详见《2008年专业考试考点设置及报名、考试时间安排表》。
第六章 评分办法、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院专业课考试各科满分100分。由我院专业教师组成阅卷组,封闭式阅卷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专业科类阅卷、评分。
第十三条 我院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5倍发放专业合格证。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教学安排的需要,考生在高考外语考试时语种仅限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不作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六条 只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对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按本章程第十八条比例折算办法相加,计综合总分排序,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比例折算办法如下:
1.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和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30%,专业成绩占总分70%。
2.书法专业考生参加我院组织的书法专业考试,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60%,专业成绩占总分40%。
3.美术学(史论)、艺术设计学、艺术管理专业: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本省普通二本最低投档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录取。
4.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方向:只考表演基础,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按表演专业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考生在我院各系专业总分排序前三名者,我院将随专业合格证的寄发一并告知,其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高考投档资格线并符合录取的相关条件,此类考生可不受我院总分折算方式和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要求的限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国家优录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无往届生与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文理科考生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各类考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视各省考生的成绩情况,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 湖北美术学院各专业2008年学费为:
绘画、雕塑每生11000元/学年
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每生12000元/学年;
美术学(史论)、艺术设计学每生10000元/学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北村奖学金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对入学后生活困难的学生,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执行,提请考生及考生家长应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报考选择。
第八章 毕业就职
第三十条 就读我院各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按国家规定,发给湖北美术学院毕业证书。成绩优秀且达到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双向选择就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处举报。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邮 编:430060
联系电话:027-68895035(办公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招生章程及有关招生未尽事宜由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版权归湖北美术学院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摘录、更改、转载发表,违者必究。
查分网址:http://www.hifa.edu.cn(湖北美术学院网址)
办公电话:027-68895091
邮政编码:430060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