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中原工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高专。
五、办学地址: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西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第六条 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现开设55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其中工程硕士具有4个授权领域;具有全国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2010年被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目前,全日制在校学生20530人,其中硕士研究生390人,本科生18790人,专科生1350人;现有教职工1502人,其中专任教师1174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4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247人。学校目前占地面积1610亩,分南区、北区和西区三个校区,在校外拥有100多个实习基地。学校先后与国际上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0所高校建立了友好关系,开展了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3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简章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类别,从高到低按照考生报考专业的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在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对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在考生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除日语专业、软件技术(软件服务外包方向)专业、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方向)(韩语教学)专业外,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五年制)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或者工业工程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分别为: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学类(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按专业大类招收的考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专业大类的某个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和高职高专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对报考表演专业的河南省考生,将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不同专业方向分别录取;对报考表演专业的非河南省考生,按照该专业不同方向对考生身高的不同要求(具体参阅学校201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分方向分别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作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报的专业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文史类、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均为14000元/生·年,文史类、理工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软件学院中,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年。住宿费为8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优秀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奖学金按照相应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工作网址:http://zsc.zut.edu.cn
招生工作微博:http://t.qq.com/zygxyzsc
E-Mail:zsb@zut.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传真电话:0371—67698701
监督电话:0371—62506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