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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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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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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19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11065

第四条 学校地址:中心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东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西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七条 学校概况:

青岛大学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青岛,背依浮山,面向黄海。

学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山东省首批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教育部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曾荣获教育部、山东省、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学校最早的历史源头是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创建于1909年。1993年,当时的青岛大学、青岛医学院、山东纺织工学院和青岛师范专科学校合并成为新的青岛大学。多年来,学校秉承“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之需要”的宗旨,实施“育人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战略,倡导学术包容,汲取多元文化,传承人类文明,探索人文真谛和自然真理,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培养引领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设有23个学院、100个本科专业,涵盖11个学科门类;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5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7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现有本科生3400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8900余人,外国留学生1600人;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工程、学科专业首席教授工程、青年卓越人才支持计划,现有专任教师2425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164人;图书藏量380.52万册;固定资产总值243441.3万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38339.51万元;校园总占地面积180余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近110万平方米,拥有宽敞的教室、一流的运动场馆设施、舒适的生活条件。

学校与英国、美国、德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地区)的170余所高校(机构)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共建合作项目120余个,包含学生交流、学者交流、学术合作、联合办学、留学生教育和海外孔子学院共建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我校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71;电话:0532-85953150)。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科学制定2015年本科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同时在青岛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发布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青岛大学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除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各专业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特殊类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1、山东省内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录取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全省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相关政策向学校投档,学校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出现专业成绩平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其中,报考音乐类、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400分以上(含),未达到者不予录取;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其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青岛大学划定的专业成绩合格线240分(含)以上,未达到者不予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

填报青岛大学志愿的考生,在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还须达到青岛大学在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分专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

其中,美术类的绘画专业按照我校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可兼报,按照我校设计类专业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音乐类按照我校有招生计划省份所设专业(专业方向)和专业要求,根据考生所在省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出现专业成绩平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3、高水平运动员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及奖贷

第二十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 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5953691、85953692、85953693

传 真:0532—85954708 邮 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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