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2023年招收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简章
时间: 2023-03-16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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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22〕1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亲笔题写;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
第三条 外交学院是国家公办、外交部唯一直属、外交部和教育部两部共建的小规模、高层次、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首批和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南三街5号院。
第五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考生所持证件须与考生本人信息一致,且在有效期之内。 第七条 参加2023年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以下简称“学测”),各招生专业学测科目和相应标级要求见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根据生源和面试情况,上述招生计划数报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可以予以调整。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23年3月1日至31日。 报名方式:登录祖国大陆普通高校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系统(网址:https://www.gatzs.com.cn/z/tw/,以下简称“系统”),按要求注册,准确完整填写各项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考生无需向我校寄送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考生除须按要求在系统中输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证件、电子照片、学测成绩、考生诚信承诺书等基本材料,提交成绩查验授权书以外,还须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1. 所在高中学生证; 2. 高中阶段成绩单(须加盖中学公章); 3. 个人陈述(内容应包括考生申请理由、爱好特长、学习能力、未来规划等方面情况,字数不超过1,000字); 4. 所在高中校长推荐信; 5. 可以体现考生情况的其他材料(仅限高中阶段)。 注:以上材料电子版均须为PDF或图片格式。 考生须对所提交报名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填报信息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有作假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考核录取程序 第十一条 审核与考核 审核与考核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5月14日。 1. 初审:我校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获面试资格。请考生密切关注外交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和系统公告。 2. 面试:我校将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和形式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录取 1. 确定拟录取名单:我校将划定面试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核准无误的考生学测成绩(语文、数学A、英文、社会四科实得级分之和)和面试成绩的总成绩,择优录取。 确定录取专业时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核准无误的考生学测成绩和面试成绩的总成绩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依次确定,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面试成绩高者;如面试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考生学测的英文成绩、语文成绩、数学A成绩、社会成绩。如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不予录取。 2. 公示与录取手续:拟录取名单将提交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我院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拟录取名单将于2023年5月15日前上传至系统。考生须于2023年5月15日至19日期间登录系统进行录取确认,正式录取名单经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和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台湾地区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与大陆同专业学生相同。台湾地区学生原则上与大陆学生住在一起。 第十六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微信:外交学院本科招生 招生咨询电话:+86-10-68354353、89146832(08:0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除外) 第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简章解释权属于外交学院,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考生所持证件须与考生本人信息一致,且在有效期之内。 第七条 参加2023年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以下简称“学测”),各招生专业学测科目和相应标级要求见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根据生源和面试情况,上述招生计划数报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可以予以调整。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23年3月1日至31日。 报名方式:登录祖国大陆普通高校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系统(网址:https://www.gatzs.com.cn/z/tw/,以下简称“系统”),按要求注册,准确完整填写各项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考生无需向我校寄送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考生除须按要求在系统中输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证件、电子照片、学测成绩、考生诚信承诺书等基本材料,提交成绩查验授权书以外,还须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1. 所在高中学生证; 2. 高中阶段成绩单(须加盖中学公章); 3. 个人陈述(内容应包括考生申请理由、爱好特长、学习能力、未来规划等方面情况,字数不超过1,000字); 4. 所在高中校长推荐信; 5. 可以体现考生情况的其他材料(仅限高中阶段)。 注:以上材料电子版均须为PDF或图片格式。 考生须对所提交报名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填报信息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有作假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考核录取程序 第十一条 审核与考核 审核与考核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5月14日。 1. 初审:我校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获面试资格。请考生密切关注外交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和系统公告。 2. 面试:我校将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和形式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录取 1. 确定拟录取名单:我校将划定面试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核准无误的考生学测成绩(语文、数学A、英文、社会四科实得级分之和)和面试成绩的总成绩,择优录取。 确定录取专业时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核准无误的考生学测成绩和面试成绩的总成绩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依次确定,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面试成绩高者;如面试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考生学测的英文成绩、语文成绩、数学A成绩、社会成绩。如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不予录取。 2. 公示与录取手续:拟录取名单将提交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我院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拟录取名单将于2023年5月15日前上传至系统。考生须于2023年5月15日至19日期间登录系统进行录取确认,正式录取名单经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和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台湾地区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与大陆同专业学生相同。台湾地区学生原则上与大陆学生住在一起。 第十六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微信:外交学院本科招生 招生咨询电话:+86-10-68354353、89146832(08:0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除外) 第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简章解释权属于外交学院,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