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四川民族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民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36-2856805,0836-2859673,0836-2859672

官方网址:http://www.scun.edu.cn/ https://zjc.scun.edu.cn/

四川民族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385 收藏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四川民族学院(教育部注册代码:11661)。

2.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3.学校地址:四川省康定县,邮编:626001。

4.办学性质及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5.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少数民族预科、一类模式预科。

6.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学校名称为四川民族学院。

二、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1.2015年我院面向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海南、西藏招收本专科学生2200人,其中本科1800人,高职专科400人。面向四川招收少数民族预科、一类模式预科100人。

2、预留计划占学校本科总计划数的1%,用于解决各省(市、区)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该计划经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研究后,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区)使用。

3.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普通专业3700-4100元/年,艺术专业6000-8000元/年,体育专业4100元/年,少数民族预科4100-5500元/年;住宿费:1000-120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学院财务处公布为准。

4.免费师范生:面向四川藏区招收历史学(藏汉双语)本科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国家补贴生活费6000元∕人∕年。

三、录取规则:

1.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3.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4.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进校后公共外语以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慎报。

5.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志愿分数级差。

7.专业安排:学校调档后,以“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省控线,按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之和)排序录取,若总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9.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省控线,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10.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类、法学、旅游管理等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藏文。文化考试成绩、藏文加试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文化考试成绩排序录取。

11.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为120%。

12.免费师范生报考条件: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44号)文件之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后须参加由培养学校组织的师范生面试,面试不合格或入学一年内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不再签订或自动解除培养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继续学习,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

13.录取结果查询:通过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招考中心)及我院校园网查询录取结果(http://www.scun.edu.cn)。

四、执行纪律、接受监督: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规范录取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录取结果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事项:

招生监督电话:(0836)2856171

招生咨询电话:(0836)2859673(兼传真) 2856805 2859672

学校网址:http://www.scun.edu.cn

招生网:http://zjc.scun.edu.cn 电子信箱:zb@scun.edu.cn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由四川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