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2009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 办学层次:高职
四、 学校代码:12803
五、 学校地址:天津市大港区学苑路600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是一所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一所集国土资源和房屋于一体的高职院校,招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
学院占地300余亩,一期建筑面积12万余平方米,教学、生活设施先进,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完备。依托行业办学,在全国及天津市首创或率先开办“房地产经营与估计”、“建筑工程技术”等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物业管理市场>课程被评为天津市市级精品课程,<物业项目管理>课程被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为2008年度精品课程(省部级)。学院坚持“德能兼备,师从百工,培养高素质的能工巧匠”的办学理念,按照创建特色鲜明、设备一流、技术先进、实践教学效果明显的思路先后分别建有各专业供学生动手操作的校内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其中“建筑技术综合实训基地”被市教委确定为“天津市首批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设招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八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有其他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成绩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1、考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专业联考或者其他院校美术专业考试并专业考试合格;
2、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投档线和报考我院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的个数,如A等的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已被录取的考生,经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寄发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盖印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考生报名填报信息的地址作为依据,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09年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开辟了“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积极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大学生均可提出申请。此外,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为鼓励在校生努力学习,学院设立了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mail:tjgfxyzb@163.com
电话:(022)63303817、63303848
传真:(022)63303873
地址:天津市大港区学苑路600号
邮编: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