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豫章师范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91-83685811,0791-87545147

官方网址:https://www.yuznu.edu.cn/html/ http://www.yuznu.edu.cn/html2/index9.html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476 收藏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将我校2016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 学校概况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办于1908年,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名校,是全日制公办、省市共建普通高校,是全省唯一一所以培养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等基础教育师资为主的师范类专科院校。作为我省基础教育师资的摇篮,百年来哺育了数万名各级各类优秀教师,他们已先后成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领域的中坚力量。

  学校位于南昌市红角洲高校园区,占地620余亩。曾为全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运动员村。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9832人,在职教工523人,其中教授28人、副教授119人,博士12人、硕士225人。有省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省级精品课及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7门,省级教学团队4个。近年来,学校先后荣获南昌市文明单位、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江西省教育系统“规范管理年”和“提升质量年”先进单位、江西省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江西省安全稳定工作先进集体、江西省2010-2012年度就业评估工作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坚持以师范教育为主,适度发展非师范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现面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质量及录取分数均位于省内专科学校前列,历年新生到校率稳定在97.8%以上。学校建有68个教育教学实习基地,设有育婴师、装饰美工等4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学生就业工作以教师招考及其它教育机构为主阵地,同时引导他们通过专升本、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村官、士官录用等途径广泛就业。近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高于全省平均就业率水平,其中2015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87.22%。

  1、学校全称: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3774(国标代码)

  江西省考生报考代码:8502

  3、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

  4、办学层次:专科(大专)

  5、颁发文凭及证书:全日制国家统招计划专科(大专)文凭,同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相应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可办理教师职业类相关证书(如教师资格证、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育婴师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等)。

  6、学校地址:南昌市兴湾大道1999号

  7、乘车路线:抚生路喜盈门乘170路公交车到毛家村站下即到;

  洪城大市场乘246路公交车到兴湾大道口站下往北800米即到;

  501路、509路、117路公交车到兴湾大道口站下往北800米即到。

  二、招生计划

  面向全国20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2016年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总数为2408名,详见下表。

  四、录取规则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1、省考试院根据我校在赣招生计划数并按一定比例(目前尚未公布)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市级加分)进行投档。

  2、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考试院可将第二、三志愿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

  3、由于我校各专业差异不大,因此在专业录取时不采取志愿间级差扣分(或加分)的政策。

  五、我校对考生无男女比例要求。

  六、艺术类要求

  考生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并达专科省控线;文化要求可参考《南昌师专2015年高招各省录取最低分数线》。

  七、录取体检标准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法规为基本依据。

  八、招生咨询

  欢迎省内外学子报考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有关学校系、专业的详细介绍和专升本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普通高考报考指南》

  2、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站:www.nctc.com.cn

  3、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91— 83685811、87545147

  4、本章程由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